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苏无锡江阴市一交叉路口进行贩卖婴儿的交易。据江阴市公安局通报,被贩卖婴儿已被解救,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起源于2024年10月6日,送养人李某某(女,18岁,外省在江阴务工)生下一子,因无力抚养,通过其表姐夫薛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领养人。苏某某看到相关信息后,通过网络平台充当中介,联系到外省有领养需求的冯某某夫妇,于10月19日晚在江阴当面交易。
送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江阴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来看,目前送养人李某某及其表姐夫薛某尚无刑事法律风险,但由于相关案件仍处于初步侦查阶段,最终走向并无定论。” 京都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律师郑炫向界面新闻介绍。
“刑事责任方面,要判断二人是否涉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或遗弃罪,就需要分析此事件中,其行为性质属于‘送养’还是‘出卖’,是否具有营利、获利的主观目的。即使二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门仍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要求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201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延续了这种判定思路,当中16、17条规定,罪与非罪的区别主要通过调查送养人送养子女背景与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金额多少,是否关注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及抚养能力等方面加以判断。
其中,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中伦文德合伙人张鑫律师也向界面新闻表示,在本案件中,需要重点考察的是李某某是否有出售婴儿进行获利的主观故意,若其主观上便是想通过出售婴儿获取非法利益,则很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若其主观上并无通过此行为获利的目的,仅仅是因为无力抚养而通过此方式进行送样,过程中被中介利用进行非法交易,则根据其情节考虑是否构成遗弃罪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从该案来看李某某的确可能获得了出售婴儿的价款7.8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可能性较大。对于薛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薛某在本案中负责帮助李某某发布信息,寻找领养人,作为信息发布者和协助者,其法律责任也需根据其在事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行为来判定。” 张鑫说。
生父母无力抚养,婴儿何去何从?
郑炫介绍,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要求,除生母外,该婴儿的生父仍需承担抚养责任。在父母双方均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该婴儿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本案中的李某某也可以将孩子送交给社会福利机构,这些机构负责抚养孤儿和无法被父母照顾的儿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教育。” 张鑫说。
郑炫介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该婴儿的合法收养人。在此过程中,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要落实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把“一切为了孩子”的要求贯穿于收养工作始终。
民法典第1093条源于原《收养法》第4条,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从而保障更多的情况特殊、有迫切被收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除此之外民法典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1098条),对收养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筛选,包括: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张鑫介绍,《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细化规定,包括规定了儿童利益最佳、坚持国内收养优先、平等自愿、依法登记的原则。明确各项条件以及需要的手续、证明等。
“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收养条件、手续、登记等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绝不意味着收养人与送养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即可完成合法收养。” 张鑫说。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领养人,反映出普法宣传不够,执法监管力度欠缺。” 郑炫表示,在普法的问题上,大部分送养人与收养人法律意识较弱,对合法程序并不清楚,这是导致非法送养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执法力度上,当前网络平台作为信息的主要传输渠道,其监管仍有欠缺。对于相关敏感话题和关键字审核抓取的力度不够,无法尽快发现此类问题线索。
“目前国家对收养、送养的程序规定相对较为严格,类似案件并不意味着送养收养相关服务尚有缺失。” 张鑫认为,近年来,我国在儿童福利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送养、领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送养、领养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送养、领养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但在引导、宣传、教育方面尚有待加强,网络平台更需要在这方面发力,尽量避免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温床。” 张鑫说。
张鑫表示,完善我国的收养、送养制度,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领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媒体和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确的领养观念,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到领养活动中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基层社区同样应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督促收养人、送养人合法依规进行收养。